【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执业律师、尚处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公民代理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仅限行政诉讼代理)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必须提交委托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推荐文书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其他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仅限行政诉讼代理),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三)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四)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
涉外民事诉讼代理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刑事诉讼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及亲友,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代理
公诉案件及公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代理
自诉案件及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诉代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