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指南

发布日期: 2017-12-07 来源:

行政诉讼指南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原则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四、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诉讼起诉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五、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类型的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行政诉讼应遵循怎样的管辖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四)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八、行政起诉有何期限规定?

(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二)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及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取证?

(一)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的;

(二)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十一、起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起诉状(行政起诉状样式附后);

(二)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核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等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等行政机关文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文书日期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十二、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行政二审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三、行政诉讼案件可否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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