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恢17号 | 失信人 | 陈晖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80376071934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向原告柯景海的医疗费38251.59,误工费13553.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75元,护理费2320.5元,交通费350元、残疾赔偿金231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29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为94250.94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9-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04)美民一初字第129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