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敬鸿与陈映珠、陈志豪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陈敬鸿与陈映珠、陈志豪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8-13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8执3119号
申请执行人:陈敬鸿,男,194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云涌,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映珠,女,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志豪,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佳欣,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陈敬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1民终1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2020)琼01民终121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判项并无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条件之规定,应予驳回,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敬鸿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子超
审判员   黄 亮
审判员   刘少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〇葱械娜嗣穹ㄔ汗芟健〇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释义引用统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
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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