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月容与沈燕清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陈月容与沈燕清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8-10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8执恢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月容,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沈燕清,女,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月容与被执行人沈燕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0108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沈燕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月容返还海口市大英村三里101号房屋并向申请执行人陈月容支付占用房屋租金损失,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
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强制执行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及股权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4091.01元,本院已依法划拨并在扣除执行费550元后,将剩余案款3541.01元退予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沈燕清原住址海口市××村已被本院清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作额度冻结。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〇鱿拗葡〇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月容,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子超
审判员   黄 亮
审判员   刘少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符光运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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