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美兰纤瑞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陈海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海口美兰纤瑞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陈海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8-12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8执1438号之一
被执行人:海口美兰纤瑞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7号妇女儿童医院旁第一间铺面,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8600269326。
经营者:陈海英,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38号滨江海岸2栋301房,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海英,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38号滨江海岸2栋301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口美兰纤瑞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陈海英诉讼费一案中,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08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口美兰纤瑞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陈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相应案件诉讼费4054元,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海口美兰纤瑞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陈海英未履行上述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查询到车牌号为×××的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海英名下,本院作出裁定,查封上述车辆,该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到该车辆,故暂不做进一步处理。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查询,查询到位于海口市××路滨江海岸一期1704地块滨2栋301房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海英名下,因本案标的过小,故不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海口美兰纤瑞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的经营场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7号妇女儿童医院旁第一间铺面、被执行人陈海英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二东路38号滨江海岸一期1704地块滨2栋301房及其经营公司地址海南省××县、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98号A馆三楼L007号、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北路20号解放商城一楼1-26号、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2号一楼营业厅右侧、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北路20号解放商城二楼2-26、2-27号、海口市解放西路1号海南多宝利商业广场第四层3号铺面调查了解其居住、就业、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口美兰纤瑞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陈海英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口美兰纤瑞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陈海英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口美兰纤瑞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陈海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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