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2322号 | 失信人 | 邓月波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720112062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邓月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三原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代缴水电11535.39元及违约金(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欠费期间的违约金,每日按当月实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总额的万分之六点五计付;2018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每日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代缴水电费11535.39元的万分之六点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海南三原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36.61元,由被告邓月波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9-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480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服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