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玲与王式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林小玲与王式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8-10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8执1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小玲,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王式武,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玲与被执行人王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9)琼0108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王式武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小玲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0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式武名下有银行存款3810元和×××的汽车一辆,该款已在(2020)琼0108执1293号中予以冻结扣划,并已将该款退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中,并查封上述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到该车辆,故暂不做进一步处理。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〇葱械牟撇〇。二、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海南省美兰区蓝天路侨诚花园705房及其经营公司地址海口市××镇调查了解其居住、就业、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式武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式武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式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文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〇嗣窆埠凸〇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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