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1463号 | 失信人 | 海南国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20128615-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刘凤春与被告海南国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
二、被告海南国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凤春将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颐海园B座2104房不动产过户至原告刘凤春名下。
三、驳回原告刘凤春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2.58元,由被告海南国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李强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9-0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48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