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436号
刘文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被告刘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05月至2023年11月止的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948.56元;2、截止2023年11月10日违约金为586.6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04月起至2023年10月止的公共用电分摊费299.33元、公共水费分摊费42.81元,共计人民币342.14元;以上欠费总合计4877.34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3月28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